防治传染病工作是学校一项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学校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在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市、区卫生、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根据区教育局、本校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预案,因下列原因造成传染病疫情暴发,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一. 学校没有加强领导、落实传染病管理责任制、校长责任制及建立传染病防治工作预案及应急网络的,没有保证传染病防治的必要经费,没有按照卫生部门和教委要求,组织校内各项传染病防治措施落实的;
二、学校没有设立专职传染病疫情报告人或指定专人(学校卫生室校医)具体负责本校传染病疫情收集、报告、学生健康晨检或巡查、学生健康教育、校内食堂、饮水卫生检查、免疫预防等传染病防治工作的。
三、学校没有与所在地卫生防疫部门加强沟通,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地卫生防疫部门的督导检查、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的。
四、发生疫情后没有协助与配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调查、病人救治、控制措施落实等工作。
五、处罚:
(1) 情节轻微无严重后果,按责任大小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2) 造成情节恶劣、严重后果,有上级主管部门和司法机构介入处理。
(3) 追究连带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