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民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学校的整体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上海市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试行意见》、《黄浦区教育工会关于贯彻〈上海市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试行意见〉的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学校行政工作;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并完成学校教育教学等各项任务。
第四条 教代会接受学校党支部的领导,按照规定行使职权,开展民主管理工作。教代会支持校长依法管理学校。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和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对校长工作报告及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财务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2)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校内收益分配原则与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讨论通过后,由校长颁布施行。
(3)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4)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民主评议校长以及其他学校领导干部,并可对被评议者的奖惩提出建议意见。
第六条 教代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权利,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校长应当依靠教代会,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利,为教代会履行职责和开展活动提供条件。校长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工作,听取教职工代表意见,落实大会决议,处理代表提案。
校长对教代会通过的议案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大会复议。复议后教代会和校长意见仍不统一时,可以提请学校党组织协调解决,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
第三章 代表
第七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可以当选为学校教代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以教研组和处室为选举单位,经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由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参加选举的人数需超过本选举单位教职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教工代表需获本选举单位教职工一半以上的同意票才能当选。
教职工代表人数占教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左右,教育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七十。
学校正副校长、党组织和工会主要负责人的代表名额分配到各选举单位,直接参加选举。
当选的教职工代表名单应当张榜公布。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或退休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应由原选单位按照规定补选。
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并按照规定程序更换本选举单位的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大会议程发表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和提案。
(3)对学校和教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1)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参加教代会活动,执行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3)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协助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一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校内有关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没有表决权和选举权,人数不超过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三条 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需要处理的重大事项,有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或者学校党组织、校长和工会共同研究决定,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教代会大会实行报告制度。提前五个工作日将教代会的有关内容上报区教育工会,会议结束后向区教育工会报告会议结果;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教职工代表预报会议议题和内容并发放相关会议文件资料,会后运用校务公开的各种形式向全校教职工公示会议结果。
第十四条 教代会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大会期间负责主持会议和各项活动;听取并反馈代表组审议意见;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决议和决定草案等;讨论决定以及处理大会其他重要事项。
教代会大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主席团成员由教职工代表从正式代表中选举产生,一般由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和教师代表组成。主席团成员名单由工会提出,党支部审查,并在新一届教代会预备会议上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教代会大会的议题,在调查研究和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发展、教育教学研究、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由党政工共同商讨提出,经主席团会议及预备会议审议后确定。
第十六条 教代会大会可以征集代表提案。由大会主席团成员和部分教代会代表组成提案处理小组,负责处理提案,并向下一次大会报告。
第十七条 教代会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和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教代会大会对审议、通过和决定的议案,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相应的决议。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向下一次大会报告。
第十九条 教代会大会结束后,由工会或会务组将预报表、报告单、会议通知、代表签到簿、会议议程、有关决议和报告等整理归档,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由学校工会组织其开展工作,一般每学年活动一至二次。常设的工作小组一般有:学习宣传小组、生活服务小组、评议小组、评优评先小组、文体小组等。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召开教代会大会所需经费,由学校提供。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承担以下工作:
(1)参加并负责大会筹备;提出大会议题、程序方案及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报学校党组织同意;主持教职工代表选举工作,审查代表资格;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协助大会主席团做好会议期间有关会务工作。
(2)闭会期间组织各代表组和专门工作小组活动,召集临时代表会议,主持联席会议;组织代表活动,宣传大会精神,检查大会决议的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处理情况。
(3)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处理教职工代表申诉等有关事项。
(4)工会主席参加校务会议,参与讨论和决策。
(5)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代会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2017-2018年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