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中小学生杂费分期付款和减免及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办法》和《上海市特殊教育学校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减免学习费用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的精神,为了保障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完成学业,构建和谐校园,特参照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有关规定,制定我校的帮困助学条例。
可以享受学杂费减免的特殊困难学生分为以下五种:
一、学生为烈士子女,可以全免或半免。
二、学生父母双亡,指定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可以全免或半免。
三、父母一方患大病、重病或完全丧失劳动力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半免或免三分之一。
四、父母一方重度残疾(有残疾证)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半免或免三分之一。
五、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学生,可以半免或免三分之一。
家庭经济困难的标准按市民政和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规定予以确认。
其他经济困难的学生减免学杂费和发放助学金,每学年由本人主动提出申请,学校主管部门根据以上条例,酌情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