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沪教委基〔2009〕77号
各区县教育局,有关局、公司教育处: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53号)的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试行)
为保障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正常实施,推进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53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试
(一)考试科目
自2009学年至2011学年,考试科目暂设10门,即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和信息科技。
如果考试科目有变化,市教委将提前公告。
(二)考试内容
各科目考试内容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颁布的“上海市普通中小学各学科课程标准”中的高中课程标准为依据,并限定在普通高中基础型课程内容范围之内。
各科目学业考试由市统一命题,市、区县按照分工统一组织实施。各科目学业考试的命题原则和要求另行公布。
(三)考试方式和时间
除信息科技采用上机操作考试的形式外,其余各科均开展书面笔试,其中英语增设听说测试,物理、化学和生命科学增设技能操作测试。
语文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其他科目书面笔试时间均为90分钟,英语听说测试时间为30分钟,物理、化学和生命科学技能操作测试时间均为15分钟。信息科技上机操作考试时间为60分钟。
(四)考试成绩
各学科考试满分为120分,其中英语、物理、化学和生命科学学科书面笔试满分为100分,英语听说和物理、化学、生命科学技能操作测试满分各为20分。
考试成绩分“合格”、“不合格”两类;“合格”成绩再分为A、B、C、D等四个等第,A等约占20%,B等约占30%,C等约占25%;“不合格”以卷面成绩60分以下或者约占2%。
二、考务管理
(一)报名
具有上海市普通高中(含综合高中)学籍的学生在完成各相关科目的学业后,通过其学籍所在学校集体报名参加该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
当年缺考的考生若申请参加下一年相应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应直接向其学籍所在学校所在的区县招生考试机构报名。
考生报名信息由本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直接导出,由考生本人确认。
每年报名时间另行通知。
(二)考试费用
在籍学生参加各科目学业水平考试的费用由教育经费安排。
(三)试卷保管
根据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教密〔2001〕第2号)第三条第5款,“国家教育省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均属于机密级事项。试卷根据保密规定印刷,试卷的领取和保存由市、区县有关部门及学校按规定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三)考试安排
2009学年到2011学年期间,各相关考试科目(含英语听说和技能操作测试)时间初步安排如下:
考试年份 |
时间安排 |
考试年级 |
考试科目 |
2010年 |
7月初 |
高一年级 |
信息科技、地理 |
2011年 |
6月最后一个周末 |
高二年级 |
历史、物理、化学、生命科学 |
7月初 |
高一年级 |
信息科技、地理 |
|
7月初 |
高二年级 |
物理、化学、生命科学技能操作测试 |
|
2012年 |
1月最后一个周末 |
高三年级 |
英语听说测试 |
3月最后一个周末 |
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 |
||
6月最后一个周末 |
高二年级 |
历史、物理、化学、生命科学 |
|
7月初 |
高一年级 |
信息科技、地理 |
|
7月初 |
高二年级 |
物理、化学、生命科学技能操作测试 |
每年具体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考试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间和考务要求,在学生学籍所在学校进行。监考教师由区县招生考试机构按照“本校教师回避监考本校学生”的原则进行安排。
英语听说和物理、化学、生命科学技能操作测试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订。
(四)评卷安排
各科目学业水平考试书面笔试实行全市统一网上评卷。英语听说测试和物理、化学、生命科学技能操作测试等实行人工评分。评卷(分)工作要严格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要求,切实做到安全保密、规范管理、统一标准、严守纪律。
(五)成绩处理
考试成绩应根据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对教育质量监测和成绩报告的有关要求,依照科学规范的程序进行数据统计和处理。
市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将考生成绩发放到各区县,由各区县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发放到学校及考生本人。
三、其他符合本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由外省市转入本市普通高中的学生,如具有原省级考试机构盖章的省级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成绩证明,在转入到相应年级时,对该年级已举行的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成绩等第予以确认,但仍需参加该年级尚未举行的相应科目学业水平考试;若学生转出地无省级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则学生需在本市学籍所在学校参加学业水平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