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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请公假的补充规定

作者:上海市第八中学 发布时间:2012-05-04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全校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校对公假的规定作一相应的规范和补充。
一、公假的界定和请假程序
因公事请假,方可作为公假处理。
请假者须凭上级主管部门、业务指导部门或机关所属机构的会议通知,经人事部门确认,报年级部主任。经年级部主任与教研组长协调准假后,请假者方可填写准假单,准假单由年级部主任留存。请假一天及以上者,须持部门的准假单及相关通知或证明到人事部门办理请假手续。
若请假者在公假期间有上课任务,则在以上手续办妥后,请假者必须到教导处办理调课或代课等相关手续。
二、公假期间的上课规定和工资待遇
请假者在公假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但学校设置的课时津贴和班主任津贴将略作变动。
因公请假者,其假期内的课经教导处最终协调后,基本安排在假前或假后,由请假者本人解决,不另发课时补贴。若因特殊情况无法调课的,由年级部主任与教研组长协调,指定相关学科教师代课,其代课费从请假者的课时津贴中支出,代课费暂定为每课时25元。
若请假者身兼班主任的,在公假期间,由年级部主任与德育室协调,委派临时班主任负责管理班级的日常事务。临时班主任津贴从请假者的班主任津贴中支出,现暂定为每日30元。
以上暂定的津贴数额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本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试行。
 
 
                                             上海市第八中学
                                             201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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