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1日上海市第八中学第九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指导思想
为了激励广大教师钻研教育理论,提升科研能力,培养研究型、创新型的教师,特制定此专项奖励条例。
二、操作流程
1、先由老师以课题立项书、课题获奖证明提出申请。
2、再由校科研室审核,学校同意。
3、最后交由总务处设立专款,提出申请的教师以各种相关票据领取款项。
三、具体标准
1、科研课题立项奖励
(1)立项金额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专项课题或市区级青年课题,学校按全额追加奖励。如市级青年课题立项金额为800元,学校追加奖励800元。
(2)立项金额在2001元至6000元(含6000元)的市区级课题,学校以原额50%追加奖励。如区级一般课题立项金额为5000元,学校追加奖励2500元。
(3)立项金额在6001元以上的市区级课题,学校以原额40%追加奖励。如市级一般课题立项金额为30000元,学校追加奖励12000元。
2、科研成果获奖奖励
学校在科研成果获奖金额的基础上,全额追加奖励。如市科研成果三等奖为10000元,学校追加奖励10000元。
四、风险说明
1、立项奖励是为了鼓励教师更好地完成课题。如果由于各种原因,教师无法按时完成该项课题,学校将追回奖励部分的款项。
2、如该教师最近一次的校级课题考核为不合格,则不能享受学校对立项课题的追加奖励。
3、课题立项奖励经费用于购置资料、专家咨询、调查研究、差旅路费等常规性科研支出,需要提供发票,不得挪作他用;成果奖励经费直接奖励参与人员。
本条例由校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2011年的项目适当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