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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八中学关于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程序的规定

作者:上海市第八中学 发布时间:2012-02-08

(2012年1月11日上海市第八中学第九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指导思想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全校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稳定发展,现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情况,对现行的《上海市第八中学关于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程序的规定》特作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二、管理流程

1、教职工出勤情况由年级部主任(或分管部门主任)统计,每半天作为一个统计单位,请假单应由请假者和部主任签字确认。行政人员出勤情况由校务办公室统计。

2、请假半天者,教师须凭相关证明向年级部主任请假,职工须凭相关证明向部门主任请假,行政人员须凭相关证明向校办主任请假。请假者须填写准假单,准假单由部门主任留存。请假一天及以上者,须持部门的准假单及相关证明到人事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

三、具体规定

1、涉及人员:全校在岗教职工。

2、涉及内容:全体教职工应遵守的校纪校规,以及全员参与的教工大会、升旗仪式等规定活动项目。

3、具体要求:

(1)坐班时间

班主任:7:20——16:30

科任教师:8:00——16:00

教总两处老师:7:40——16:30

行政人员:7:40——16:30

职工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完成工作方可准时下班;教师若遇第一节有课,须提前15分钟到校做课前准备。

(2)缺勤类别:

病假:因病请假。

一般情况下,请假者须持医院出具的病假单到校请假。如遇身体突感不适,无法上班者,教师须立即向年级部主任请假,由年级部主任协调并报备教导处;职工须立即向部门主任请假,由部门主任协调并报备;行政人员须立即向校务办公室请假,由校办主任协调并报备。事后及时补交病假单至人事办公室;病假一天及以上但未能出具病假证明者,学校将酌情处理。

事假:教职工处理个人突发事件,并按规定手续获得准假。教职工外出旅游,不能作为事假的理由。

请事假,必须先报年级部主任,部主任与教研组长协调准假后,由请假者到教育发展处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调课、停课或以自修课代之。

公假:因公事请假。

请假者须凭上级主管部门或机关所属机构的会议通知,到部门办理同上手续,原则上不影响任课。

婚假:因结婚请假。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教职工,可请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者,增加婚假1周。

产假:因生育请假。

女教职工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15天为产前假);非顺产增加15天。符合晚婚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教工因妻子生育,可休假3天。

丧假:因办理丧事请假。

直系亲属(特指:父母、配偶、子女)死亡,丧假3天;旁系亲属(特指:岳父母、公婆)死亡,丧假1天。学校将根据路程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本市1天,外地2天。

旷工:未经批准无故不上班属旷工。

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若教职工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旷工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学校将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四、奖惩标准

1、学校设立“月全勤奖”(暑假除外),对于全勤的教职工,学校将按月全额计发。

2、凡请病假、事假或旷工的教职工,学校会按规定减少其当月全勤奖及结构工资中的相应额度。

3、减少发放标准

(1)教师因病假、事假而未完成教学课时的,不发相应的课时津贴。

(2)职工请病假1天,少发月全勤奖100元;教师请病假1天,少发月全勤奖50元。若当月(“当月”指第一次事件发生后的一个月内,下同)连续请假7天以内(含7天),或当月累计请假7个工作日以内(含第7个工作日),以日为单位少发月全勤奖;若当月连续请假14天以内(含14天),或当月累计请假14个工作日以内(含第14个工作日),除少发当月全勤奖外,另发放当月发放的所有一次性奖金的一半;若当月连续请假15天及以上,或当月累计请假15个工作日及以上,除不发当月全勤奖外,另不发当月发放的所有一次性奖金。

(3)职工请事假1天,少发月全勤奖100元;教师请事假1天,少发月全勤奖50元。若当月连续请假3天以内(含3天),或当月累计请假3个工作日以内(含第3个工作日),以日为单位少发月全勤奖;若当月连续请假7天以内(含7天),或当月累计请假7个工作日以内(含第7个工作日),除少发当月全勤奖外,另发放当月发放的所有一次性奖金的一半;若当月连续请假8天及以上,或当月累计请假8个工作日及以上,除不发当月全勤奖外,另不发当月发放的所有一次性奖金。

(4)教职工旷工1天,少发月全勤奖500元;旷工2至3天,不发当月全勤奖及所有一次性奖金;旷工4天及以上,不发当月所有奖金及年终奖数额的一半。

(5)凡请假不参加升旗仪式、教工大会、学校其它重大活动(除公假)及发生教学事故(此处特指监考报到迟到)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相关条例,少发结构工资中相应的款额,并按月结清。请假后经批准而未参加升旗仪式、教工大会的,每次少发25元;无故不参加升旗仪式、教工大会的,每次少发100元,累计2次未参加者,则视作1天旷工;其间若有迟到或早退现象,每次少发15元,累计3次计作1次缺席,2次缺席者视作1天旷工,以学期为单位统计发生频率。发生教学事故也以学期为单位进行统计,每发生一次少发25元,第二次起每次增加少发25元。

注:病假、事假、旷工,凡有跨月现象均计入次月计算;行政人员参照相应标准执行;班主任津贴的减少发放标准详见《上海市第八中学关于班主任工作津贴的规定》。

本规定由人事办公室和校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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