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1日上海市第八中学第九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提高学校课程实施的科学性,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明确调课的各项程序,保证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1、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学校课程表上课,严禁私自调课,未经审批同意的私自调课被视为违纪。对于违纪者,第一次将在全校范围内通报且年终不得评优,第二次将在年终考评中被评为基本称职。教导处将定期进行检查,对随意调课的教师进行相应的处理。
2、凡任课教师遇有特殊情况或因病等突发事件不能上课时,应及时通知教研组长或年级部主管教学的副主任,由教研组长或年级部主管教学的副主任通知教导处,由教导处在第一时间内安排相应的教师代课,或安排自修课。代课老师在课后应及时填写代课记录单并由教研组长和年级部主任保存,在每月20日前汇总至教导处便于课时费结算。
3、凡因公外出学习、开会或有教研需要的教师,必须在需要调课的前两天凭教育行政部门相关通知(培训通知书、会议通知等)报上一级主管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交教导处备案、登记调课。具体程序:教导处登记、备案----填写调课单---教导处调课---通知相关老师、班级、班主任---上课。
4、凡因私事请假而又有课的教师(须预先履行请假手续),由教师本人至少提前一天提出申请,说明调课原因,调课申请批准后(如果申请没有获准而不上课者,也视为违纪者),由教导处下达调课通知(或代课通知)给有关的老师和相关班级、班主任。未办妥调课手续,不得终止教学或擅离职守,否则将视为教学事故追究调课教师责任。具体程序:教师申请---教导处审批、备案---填写调课单---教导处调课---通知相关老师、班级、班主任---上课。
5、调课所涉及的教师对教导处的临时调课安排,在无工作冲突的情况下,必须服从不得拒绝。未经教导处同意的调课,教师应拒绝接受。
6、教导处必须加强对调课及代课的动态管理,建立和健全教师调课、代课的申请、审批、记录、检查制度。教导处每月统计一次学校的调课、代课次数,并定期公布,以作为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评估指标之一。
本实施意见由教导处和校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