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帐户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在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帐结算。
2、财务人员应定期检查、对账、清理银行帐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银行结算制度,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或故意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
4、出纳员应当定期核对银行帐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会计进行复核并签字或盖章。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