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票据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票据内部管理制度,做到专人管理,严格执行发放、领用、结存和核销手续。特作如下规定:
1、收据必须是财政局购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不得以其他收据代替。
2、收据由会计负责购买、保管,领用人在收据用完后,交回给会计销号保管,每年年底,会计将用完收据递交档案室存档,不得擅自销毁。
3、开具的收据应按规定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应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符合规定,全部联一次复写开具,内容完全一致。
4、开错收据应在收据上加盖“作废”章,重新开具收据,不得在开错的收据上涂改。
5、不重复开收据,对丢失的收据联,只能出书面证明,证明中注明开票日期、收据名称、对方单位名称、内容、金额、收据编号,并加盖财务章。
6、收据存根联保持完整,开错的“作废”收据必须粘附在收据本中全部保存,不得私自销毁。
7、收据不得转让、转借、代开,不得拆本使用收据,不得自行扩大收费范围,各种收据不得混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