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第八中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稿)》的有关精神,现对学校设立的考核奖励发放作如下规定:
一、学期考核奖的发放
学期考核奖是根据教师和职工的不同岗位责任、对每位教职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并依据绩效评估的结果进行的奖励。学校将根据教职工以下情况酌情发放。
若每学期缺勤天数累计小于等于5个工作日,学期考核奖按考核结果照发;
若每学期缺勤天数累计大于5个工作日,且小于等于11个工作日,学期考核奖发十分之九;
若每学期缺勤天数累计大于11个工作日,且小于等于22个工作日,学期考核奖发四分之三;
若每学期缺勤天数累计大于22个工作日,且小于等于44个工作日,学期考核奖发二分之一;
若每学期缺勤天数累计大于44个工作日,且小于等于66个工作日,学期考核奖发四分之一;
凡每学期缺勤天数累计超过66个工作日,学期考核奖不发。
二、年度考核等第奖的发放
我校年度考核依据教育局规定的考核要求和标准执行。年度考核周期设定为每年的11月16日至次年的11月15日。考核优秀和合格奖励在每年的7月和12月执行。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奖励。若期间教职工有突出成绩的,学校将对这类人员作奖励倾斜,发放额度参照考核优秀者。
三、补偿性奖励的发放
补偿性奖励金额来源于绩效奖励部分的可支配资金。学校将根据教职工以下情况酌情发放。
若全年缺勤天数累计小于等于8个工作日,补偿性奖励按规定照发;
若全年缺勤天数累计大于8个工作日,且小于等于15个工作日,补偿性奖励发十分之九;
若全年缺勤天数累计大于15个工作日,且小于等于33个工作日,补偿性奖励发四分之三;
若全年缺勤天数累计大于33个工作日,且小于等于66个工作日,补偿性奖励发二分之一;
若全年缺勤天数累计大于66个工作日,且小于等于99个工作日,补偿性奖励发四分之一;
凡全年缺勤天数累计超过99个工作日,补偿性奖励不发。
四、骨干教师奖励
校级骨干教师按照教育局规定的人数比例和奖励额度按学期发放。
若每学期缺勤天数累计小于等于22个工作日,骨干教师奖励按规定照发;
若每学期缺勤天数累计大于22个工作日,且小于等于44个工作日,骨干教师奖励发四分之三;
若每学期缺勤天数累计大于44个工作日,且小于等于66个工作日,骨干教师奖励发二分之一;
每学期缺勤天数累计超过66个工作日,骨干教师奖励不发。
五、节日奖的发放
学校设定五大节日,即元旦、春节、劳动节、教师节、国庆节。节日奖与考勤挂钩,按学期为单位统计,标准参照学期考核奖发放办法。若节日奖发放后遇病事假等情况,则在学期考核奖中按实扣除。
六、班主任考核奖励
1、班主任月度考核奖的发放
当月考核合格者全额发放,优秀者上浮20元。
若当月缺勤天数累计小于等于5个工作日,月度考核奖按考核结果照发;
若当月缺勤天数累计大于5个工作日,且小于等于10个工作日,月度考核奖发四分之三;
若当月缺勤天数累计大于10个工作日,且小于等于15个工作日,月度考核奖发二分之一;
若当月缺勤天数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月度考核奖不发放。
2、学期班主任考核奖的发放
学期考核合格者全额发放,优秀者上浮100元,不合格者下调300元。
若每学期缺勤天数累计小于等于5个工作日,学期考核奖按考核照发;
若每学期缺勤天数累计大于5个工作日,且小于等于11个工作日,学期考核奖发十分之九;
若每学期缺勤天数累计大于11个工作日,且小于等于22个工作日,学期考核奖发四分之三;
若每学期缺勤天数累计大于22个工作日,且小于等于44个工作日,学期考核奖发二分之一;
若每学期缺勤天数累计大于44个工作日,且小于等于66个工作日,学期考核奖发四分之一;
凡每学期缺勤天数累计超过66个工作日,学期考核奖不发。
七、重大活动奖励
未参加重大活动的教职工,不享受该奖励。
八、补充说明
1、在以上各类奖励发放原则的基础上,对年度内到龄退休人员的奖励发放作如下补充:
1月至3月到龄退休人员,仅享受节日奖(指春节);
4月至5月到龄退休人员,可享受节日奖(指春节、劳动节),以及学期考核奖的二分之一;
6月至8月到龄退休人员,可享受节日奖(指春节、劳动节)、学期考核奖,以及补偿性奖励的二分之一;
9月至10月到龄退休人员,可享受节日奖(指春节、劳动节、教师节、国庆节),以及补偿性奖励的二分之一;
11月至12月到龄退休人员,享受全部奖励。
以上所指的补偿性奖励均以前一年的标准数额发放。
2、教职工旷工1天,少发基本工作量津贴的一半;累计旷工2至3天,不发基本工作量津贴及学期考核奖数额的一半;累计旷工4天及以上,不发基本工作量津贴、学期考核奖以及补偿性奖励数额的一半。
3、年度考核周期内,若女教工休产假,原则上其年度考核视作合格。学期考核奖与补偿性奖励按规定发放。
4、上述未提及的其他内容依旧参照学校原规章制度执行。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第八中学
201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