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结合上海市“二期课改”和学校中心工作,以学生发展为本,从学校整体工作的需要出发,鼓励教师在为学校发展和学生发展的基础上积极工作、不断钻研,努力提升自身的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工作水平。
二、申报范围
凡本年度(上年12月1日起——当年11月30日止)学校所有教职员工在学校工作中所获得区级以上(含区级)的个人荣誉、辅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获等第奖、所负责的集体获得先进称号、参加市区级教学比赛或教科研论文评比中获得等第奖等都可申报。
三、工作程序
年度学校工作成果奖励实行自主申报的原则,学校将重点根据从学校发展和学生发展的原则出发,由学校评审工作小组对各项成果进行认定,然后提交学校校务会和行政会讨论,校长审定。
四、工作日程
每年度评审工作自11月起至12月
第一阶段:11月中下旬——12月初,申报阶段(11月底到12月5日止)
第二阶段:12月中旬,审核阶段
第三阶段:12月下旬,评出最终结果
五、评定原则:
1、由学校指定教师辅导学生参加全国或市、区级各项正式竞赛获奖者,对全程辅导的老师,学校给予不同奖项认可。
对于半程辅导学生获得各类奖项的,学校对指导老师的奖励在全程辅导的基础上相应降低一级。
对于学生没有经过指导老师的辅导而获奖的,学校则不予评定。
2、教职工在本年度参加的市、区级各类教育教学比赛中获得等第奖,或由上级党政部门组织的交流和研讨活动或比赛中获得表彰或得奖者学校作相应的等级奖认定。
3、教师在本年度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承担市、区、校教科研课题研究,并完成教科研论文,且该论文获得当年全国、市、区、校级教科研论文评比等第奖,学校作相应的等级奖认定。对在各级各类报刊、杂志上发表的论文或文章,学校给予精神上的鼓励和表彰,并作为职称评聘的相关资料,但不作工作成果奖励。
4、对学校、班级及各组室集体获得的市、区级荣誉称号,学校对具体负责的相关教师作单项表彰。
5、教工在市、区获得各级荣誉称号等,学校作相应的等级奖认定,上级部门已发放奖金的,学校不再重发,若学校认定级别的物质奖励高于上级部门,则核发差额。
6、对个别教师的成果认定有争议的可以向评审工作小组提出,提交校务会议讨论、校长审定。
六、奖励金额
学校工作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具体金额略)
七、以上各项实施办法解释权归校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