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完善我校劳动合同制度,保护我校女教职员工孕期的合法权益,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体育女教师孕期的实际身体情况制订本规定。
由于体育学科教学过程的特殊性,有些女教师孕期完成标准的工作量存在很大的困难,为保证学校体育教学质量和保护体育女教师身体健康,具体规定如下:保胎休假期间享受档案工资、标准结构工资;一次性奖金减半;车贴、饭贴、全勤奖均全额扣除。
凡符合下列三项条件:一、医院出具的保胎证明,二、教研组内协商解决代课,三、个人提出书面申请,体育组孕期女教师可享受本保护规定。
其他女教职员保胎期间经协商后,可酌情按此规定执行。
本规定经校行政会议一致通过,2008年10月10日起执行。